政策解读与实务指南 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的政策依据 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机构 根据《条例》的规定,民办非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。民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受理、审查民办非企业的注册登记申请,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、审查。民办非企业的注册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后,由民政部门核发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》。 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材料 根据《条例》的规定,民办非企业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(一)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;(二)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负责人、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财务负责人、监事等人员的姓名、身份证件复印件、联系方式以及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证明材料;(三)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证明材料;(四)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范围证明材料;(五)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证明材料;(六)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材料;(七)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和财产证明材料;(八)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材料。 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的登记决定 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的注册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,作出如下决定:(一)符合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条例》规定条件的,予以登记,发给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》;(二)不符合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条例》规定条件的,不予登记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;(三)申请人对登记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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